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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管理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管理制度


1、经营主体准入制度。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运营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加入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实名认证,并与申请加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加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交易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平台经营者应采用技术等手段引导加入平台的经营者完整阅读用户协议,合理提示交易风险、责任限制和责任免除条款,但不得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义务,排除用户的法定权利。

1.1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2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3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1.4站内经营者资质

1.4.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完成有效年检且所售商品属于经营范围内)

1.4.2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均可)

1.4.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4.4自有品牌: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代理品牌:

(1)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上一级的正规品牌授权文件或正规采购合同及进货发票,若上一级的授权方或供货商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1.4.5商家基础信息采集表

1.5用户注册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应该要求交易当事人进行用户注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对用户注册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法律要求公示交易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可以根据交易记录设置系统向社会推荐信用度较高的交易者。

在发生网络交易纠纷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居中调解。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在其自行制定的管理规定中承诺将不会不合理地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其他免责条款或声明免除法律规定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对于交易当事人注册的用户信息或者提供的其他信息,在系统条件允许及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交易当事人有权进行查询、浏览和修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2、交易商品(服务)准入制度。网上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网络交易平台应当督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逐步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要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进行审查记录,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2.1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平台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交易信息进行合理谨慎的管理:

2.1.1在平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公布所经营产品的名称、生产者等信息;涉及第三方许可的,还应公布许可证书、认证证书等信息。

2.1.2网页上显示的商品信息必须真实。对实物(有形)商品,应当从多角度多方位予以展现,不可对商品的颜色、大小、比例等做歪曲或错误的显示;对于存在瑕疵的商品应当给予充分的说明并通过图片显示。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2.1.3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站内经营者有侵权行为或发布违法信息的,平台经营者应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有害信息,并可依照投诉人的请求提供被投诉人注册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2.1.4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

2.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注意监控公开论坛、用户反馈栏中的信息,不得主动制作、复制、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有害信息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害信息、不良信息。

  如有第三人主张信息发布人提供的信息或公开论坛、用户反馈等栏目中的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在第三人提供其身份证明、事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予以删除。  

2.3行业资质要求:(网络商品交易平台选项)

2.3.1服饰大类所需行业资质

以下产品需提供质检报告(每个品牌须至少提供一份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各类产品所必须的各类检测项),必要检测项要求如下:

1、男女装/文胸/塑身服/童装/孕妇装/袜子: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

2、三岁以下婴幼儿服装类: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耐唾液色牢度;

3、家居服/保暖内衣: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水洗尺寸变化率;

4、羽绒服装: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含绒量、充绒量、原料要求;

5、皮革/皮草类服装、服饰配件:甲醛含量、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标识标志、外观质量、材质鉴定;

注:

1)GB18401全套包括: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甲醛、PH值、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2)需提供成衣(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需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上述必检项目。有填充物的产品需加检“原料要求”,真皮类鞋服以及配件需加检“材质鉴定”。

3)商家入驻后申请添加品牌、类目、标准同上。针对已经入驻商家,平台会进行不定期抽查,包括箱包等其它类目,请备案备查

2.3.2女鞋所需行业资质

以下产品需提供质检报告(每个品牌须至少提供一份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各类产品所必须的各类检测项),必要检测项要求如下:

1、男女鞋/运动鞋/童鞋:物理机械性能、标识标志、外观质量;

2、三岁以下婴幼儿布鞋:异味、标识标志、外观质量、甲醛、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耐摩擦色牢度;

注:

1)有填充物的产品需加检“原料要求”,真皮类鞋服以及配件需加检“材质鉴定”, 儿童皮鞋需加检“异味”;

2)针对已建立品控体系且持有商标注册证的品牌,标识标志、外观质量项目可适当放宽要求;

3)商家入驻后申请添加品牌、类目、标准同上。针对已经入驻商家,平台会进行不定期抽查,包括箱包等其它类目,请备案备查;

4)物理机械性能请根据送检鞋类的执行标准进行检测,比如:皮鞋按照QB/T 1002-2005执行,则检测项目为帮底剥离强度、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成鞋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鞋跟结合力、鞋帮拉出强度、成型底鞋跟硬度等。

2.3.3流行男鞋所需行业资质

以下产品需提供质检报告(每个品牌须至少提供一份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各类产品所必须的各类检测项),必要检测项要求如下:

1、男女鞋/运动鞋/童鞋:物理机械性能、标识标志、外观质量;

2、三岁以下婴幼儿布鞋:异味、标识标志、外观质量、甲醛、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耐摩擦色牢度;

注:

1)有填充物的产品需加检“原料要求”,真皮类鞋服以及配件需加检“材质鉴定”, 儿童皮鞋需加检“异味”;

2)针对已建立品控体系且持有商标注册证的品牌,标识标志、外观质量项目可适当放宽要求;

3)商家入驻后申请添加品牌、类目、标准同上。针对已经入驻商家,平台会进行不定期抽查,包括箱包等其它类目,请备案备查;

4)物理机械性能请根据送检鞋类的执行标准进行检测,比如:皮鞋按照QB/T 1002-2005执行,则检测项目为帮底剥离强度、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成鞋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鞋跟结合力、鞋帮拉出强度、成型底鞋跟硬度等。

2.3.4运动鞋所需行业资质

以下产品需提供质检报告(每个品牌须至少提供一份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各类产品所必须的各类检测项),必要检测项要求如下:

1、男女鞋/运动鞋/童鞋:物理机械性能、标识标志、外观质量;

2、三岁以下婴幼儿布鞋:异味、标识标志、外观质量、甲醛、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耐摩擦色牢度;

注:

1)有填充物的产品需加检“原料要求”,真皮类鞋服以及配件需加检“材质鉴定”, 儿童皮鞋需加检“异味”;

2)针对已建立品控体系且持有商标注册证的品牌,标识标志、外观质量项目可适当放宽要求;

3)物理机械性能包括成鞋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帮底剥离强度、鞋跟结合力、成型底鞋跟硬度、鞋帮拉出强度、内底纤维板屈挠指数等,具体项目请根据送检鞋类的执行标准进行检测;

4)商家入驻后申请添加品牌、类目、标准同上;

5)adidas/阿迪达斯、NIKE/耐克、 CONVERSE/匡威、Mizuno/美津浓、PUMA/彪马、NEW BALANCE/新百伦、Kappa/背靠背、CAT 、VANS、YONEX/尤尼克斯、SPALDING/斯伯丁、LI-NING/李宁、ANTA/安踏品牌采取邀请入驻制;

6)运动户外类目专营店采取邀请入驻。

2.3.5母婴

一、母婴类化妆品的资质同化妆品的资质要求;

二、母婴类食品保健品的资质同食品保健食品的资质要求;

三、母婴用品中用于包装食品的材料或容器,需提供《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四、以下产品需提供质检报告(每个品牌须至少提供一份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成品检测报告内容须包含品牌名称、产品名称和各类产品所必须的各类检测项),必要检测项要求如下:

1、童装/孕妇装/袜子: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

2、三岁以下婴幼儿服装类 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耐唾液色牢度;

3、运动鞋/童鞋:物理机械性能、标识标志、外观质量;

4、三岁以下婴幼儿布鞋:异味、标识标志、外观质量、甲醛、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耐摩擦色牢度;

5、家居服/保暖内衣/床上套件: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水洗尺寸变化率;

6、羽绒被芯:成分含量、标识标志、含绒量、充绒量、原料要求;

7、棉被/蚕丝被芯:成分含量、标识标志、原料要求;

8、羽绒服装:成分含量、GB18401全套、标识标志、外观质量、含绒量、充绒量、原料要求;

注:

1)GB18401全套包括: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甲醛、PH值、异味、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2)有填充物的产品需加检“原料要求”,真皮类鞋服以及配件需加检“材质鉴定”, 儿童皮鞋需加检“异味”;

3)物理机械性能请根据送检鞋类的执行标准进行检测,比如:皮鞋按照QB/T 1002-2005执行,则检测项目为帮底剥离强度、外底与外中底粘合强度、成鞋耐折性能、外底耐磨性能、鞋跟结合力、鞋帮拉出强度、成型底鞋跟硬度等;

4)商家入驻后申请添加品牌、类目、标准同上。

2.3.6家用电器

经营家用电器,若商标仍处于受理阶段,需提供经营产品清单,清单中如包含需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则必须提供产品的3C认证证书;

注:

1)九阳品牌采取邀请入驻;

2)保健按摩类产品采取邀请入驻,医疗器械不招商;

3)家用电器类目专营店进货渠道证明需提供以品牌商为源头出发的完整链条,同时链条级数要求不得超过3级(品牌商体系内之间授权可视为同一层级);

4)大家电(包括电视机、音响、洗衣机、燃气灶、油烟机等)专卖店允许有具体地域销售授权限制;

3,网站内部管理制度。平台经营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制度:用户注册制度、平台交易规则、信息披露与审核制度、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广告发布审核制度、交易安全保障与数据备份制度、争议解决机制、不良信息及垃圾邮件举报处理机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平台经营者应定期在本平台内组织检查网上交易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改善措施。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网站主页面显示或提供链接标识,并在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3.1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3.2数据存储与查询

平台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在平台上发布的交易及服务的全部信息,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证上述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站内经营者和交易相对人的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发生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站内经营者有权在保存期限内自助查询、下载或打印自己的交易信息。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独立的数据服务机构对其信息进行异地备份及提供对外查询、下载或打印服务。

4、信息发布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应审查网站内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及有关服务信息,发现站内经营者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广告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平台经营者应承担合理谨慎信息审查义务,对明显的侵权或违法信息,依法及时予以删除,并对站内经营者予以警告。网络交易平台应落实信息安全保密措施,保障涉及平台内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的安全。未经用户同意,平台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转让用户名单、交易记录等数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1知识产权保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适当的工作机制,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权利人附有证据并通知具体地址的侵权页面、文件或链接,平台经营者应通知被投诉人,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遵守《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

4.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完整和良好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4.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将交易信息和交易情况在不违反隐私保护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系统设置告知交易当事人;妥善保管交易当事人提交的资料;按照约定为交易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4.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得通过技术或者其他手段阻碍交易当事人实施查询商品信息和自由选择商品等行为;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或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或者阻止交易。

    4.5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高度重视交易的安全性,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障交易的安全,包括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法律措施。在发现其交易平台上有违法行为时,应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5、信用评价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根据平台内经营者主体信息完整度、历史交易记录、交易双方评价记录、售后服务水平、投诉举报等进行科学分析,进行公平、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估,建立平台内经营者信用等级,并按不同信用等级对其实施分级管理。

5.1交易规则的制定

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制定平台的交易规则,且交易规则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2交易规则的显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该在其网站主页面上链接或显示其网络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并从技术上保证交易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其交易规则。

5.3交易规则的修改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在合适的时候修改其交易规则,但须至少提前10日以有效的方式,包括电子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所有交易当事人或者在其平台上公布。交易当事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5.4信用评估管理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可以为交易当事人提供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系统,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警示交易风险。

6、信用披露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平台内经营者信用披露制度,对经营者的失信行为及时进行公示,警示交易风险;对严重失信的网店进行整改和关停,对列入诚信“黑名单”的经营者实行禁入。

6.1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6.2监督管理

6.2.1行业自律

鼓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依照本规范进行行业自律,支持有关行业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和协调。

鼓励行业协会设立消费警示制度,监督和约束有不良行为的平台经营者。

鼓励平台经营者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规和行约,建立网上交易诚信体系,加强自律,推动网上交易的发展。

6.2.2投诉管理

消费者协会和相关组织通过在线投诉机制受理的网上交易争议投诉,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配合处理与反馈。

对于不良用户,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事先公示的程序和规则对站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6.2.3政府监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上交易服务规范的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平台经营者及站内经营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7、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网络交易平台应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设立消费者投诉举报处理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平台经营者应督促站内交易经营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及相关凭证,为消费者举证提供必要的交易信息。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网络交易平台建立先行赔付机制,设立先行赔付基金。提倡平台内经营者实行“正品保证”和规定期限内无条件退货机制。落实“7日无理由退货”。

7.1货物退换

平台经营者应当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站内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对于违反商品售后服务和退换货制度规定的站内经营者,平台经营者应当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可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7.2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站内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7.2.1 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其服务过程中应从技术和管理上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尽合理谨慎义务定期核验其平台上的交易当事人的经营凭证和信用程度,并根据相关法律要求通过适当方法公布以使消费者可以查询和知悉。

  在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积极协助消费者向有关交易当事人追偿。

7.2.2 隐私权保护

用户的所有信息归提供者所有,仅能被用于与网络交易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当与用户签订隐私权保护协议,并采取妥善的安全保密措施保护所有涉及用户隐私的信息。

非经用户同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任何第三方不合理披露、转让、使用或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商业数据,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